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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之規定,由原本「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總加徵率由最高15%,調降為10%,並自111年1月1日開始施行,此次修正,除了能確保稅收外,亦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

該處進一步說明,修法施行日前或屬於已逾滯納期滿之舊案,不適用修正規定。例如王小姐110年度地價稅之最後繳稅日期為110年11月30日,如王小姐遲至111年1月才繳納稅款,則應依舊法按欠繳金額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另舉例111年度房屋稅之最後繳納日期為111年5月31日,如王小姐遲至111年7月才繳納稅款,則可依修正後之規定,按欠繳金額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向該處洽詢,若想瞭解本次修法的內容,可至該處網站(網址https://www.kctax.gov.tw)/主題專區/稅捐稽徵法修正專區,有相關資訊可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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