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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土地第一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非以夫妻贈與時的當期公告現值為原地價。

該處進一步說明,夫妻之間贈與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非實質免稅,將來移轉予第三人時,若漲價總數額增加,適用較高稅率,稅負反而更重。稅捐處在此特別提醒民眾,夫妻間贈與土地時是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事先評估該筆土地未來漲價空間,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繳稅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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