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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稽徵機關寄發繳納稅捐之文書,應於該文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始發生送達效力,稅單送達方式有很多種,不侷限本人親自簽收,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如郵件遞送人員將稅單送達至納稅人住居所,不獲會晤本人時,亦無同居人、受雇人及接收郵件人員代收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當日即生送達效力,無論納稅義務人有無前往郵局領取繳款書,均不影響送達效力。

該處進一步表示,稅捐稽徵文書只要是符合行政程序法的送達方式,都是合法送達,民眾如果接獲郵政機關送達通知單,務必儘速至郵局領取,以免逾限繳納除要加徵滯納金外,還會被移送強制執行,請民眾不要置之不理,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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