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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處近日接獲民眾反映,其名下房屋因不服課徵面積提起復查,之後收到稅捐處寄來的復查決定書和稅單,稅單上除原本的稅款外,另外加上行救利息,然而當下事忙未能立即繳納,現已超過稅單繳納期限始持至銀行欲繳,卻被告知除行救利息之外還要再繳滯納金,質疑被剝了二層皮。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稅法為保障納稅者權益,對於有徵課疑義之案件設有復查的救濟制度,經依復查決定應補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填發補繳稅單,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並自該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單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各年度1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藉此衡平因延緩徵收所生之損失。而滯納金,則是當納稅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納稅款時,每逾2日即依滯納數額(不包括行救利息)加徵1%的金額,最高加徵至15%,兩者計算方式不同,期間亦無重疊。

該處再次重申,行救利息是申請復查救濟所付出延緩稅捐繳納的代價,而滯納金則是未在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納稅款所付出的代價。民眾在收到稅單後,還是請儘速抽空繳納,以免荷包一再失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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