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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因工作因素將戶籍遷出,誤以為只要有居住事實,即使戶籍遷出,地價稅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經稅捐處查獲予以改課,感到不解 ?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說明,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必須符合下述條件:

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處設有戶籍登記。

二.土地上房屋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三.土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四.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五.都市土地以300平方公尺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為限。

而符合上述規定經稅捐處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嗣後因選舉、工作關係、子女就學或其他原因而將全戶戶籍遷出,雖實際居住於該地,仍不符合上述自用住宅用地應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應自全戶戶籍遷出之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最多補徵5年一般用地稅率與自用住宅稅率間差額地價稅。

該處提醒納稅人,戶籍遷徙時應特別注意,至少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已成年直系親屬中任何1人留在原戶籍,地價稅才能繼續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以免經查獲予以改課、補稅,造成荷包大失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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