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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納稅人詢問,其所有大樓房屋,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因房地已訂約出售,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是否全部都會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說明,如房屋並非全部供自用住宅使用,而係部分供營業使用,倘能明確劃分使用情形範圍,則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申報土地增值稅時,可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計算所占土地面積比例,分別按一般用地稅率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洽詢,將由專人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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