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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內區劉小姐詢問,她所持有的公同共有土地,因未設有管理人,已申請分單繳納自己潛在應有部分的地價稅,卻因其他共有人未繳,為何自己也會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扣款呢?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管理人者,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依此規定及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可向公同共有人(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納稅義務。

該處進一步說明,公同共有土地設有管理人者,可由選定之管理人代表繳納該公同共有土地之地價稅;惟未設管理人時,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可由公同共有人提供繼承系統表等相關資料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各公同共有人約定之比例或潛在應繼分,分單繳納地價稅,但是申請分單繳納後,對於整筆土地稅額仍需負連帶繳納責任。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公同共有土地雖已就潛在持分分單繳納,惟因其他公同共有人未依限繳納,對未繳納之稅款仍需負連帶清償責任,故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依然會就共有人強制執行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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