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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眾詢問,將自有房屋出租給兒子媳婦,訂定租賃契約,供其申報綜合所得稅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是否會影響到自已的地價稅優惠稅率?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為要件,缺一不可,所以,將房屋出租給兒子媳婦,除經本市都市發展局認定為公益出租人外,還是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該處特別提醒,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將房屋出租以致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消滅,應主動向土地所在之稅捐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以免被查獲除追補差額地價稅外,還會處以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日後倘不再出租回復作自用住宅用地時,也一定要記得重新提出申請,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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