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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配偶間相互贈與之土地,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受贈2年內贈與人死亡,該受贈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其受贈人於繼承原因發生後再次移轉,其核課土地增值稅時前次移轉現值應以何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該處說明,受贈人於繼承原因發生後再次移轉,其核課土地增值稅之前次移轉現值應以贈與人死亡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舉例說明,謝君於66年10月購買一筆土地,於106年10月將該筆土地以配偶贈與方式申報土地增值稅並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謝君於107年10月死亡,該筆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併入謝君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該配偶於108年7月將該筆土地出售,則該筆土地土地增值稅之前次移轉現值應以107年10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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