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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納保法)自本(106)年12月28日施行,為落實憲法保障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以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而專法制定的法律,凡涉及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者,優先適用該法規定。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指出,納保法主要重點包括:(一)保障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二)落實稅捐正當法律程序(三)公平合理課稅(四)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組織及(五)強化納稅者救濟保障。該處已指派2名工作績優且具有稅務行政救濟經驗之人員擔任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納保官)外,並成立納保官室,俾有效提供納稅人妥適且必要之協助,其辦理權利保護事項為:協助納稅者進行稅務案件溝通、協調;受理申訴、陳情及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諮詢等服務。
 

該處貼心提醒,該稅處網站已建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並公告納保官姓名及聯絡方式,且可於線上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便於納稅人有權利保護事項需求時,可上網查詢及尋求協助,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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