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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規定車輛買賣轉讓應由新、舊車主共同填寫「過戶申請書」持相關證件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可委託代辦),如新車主不辦理過戶,舊車主為保護自身權益,可以刊登報紙催告過戶啟事(或向郵局辦理存證信函,須送達),逾一星期後,如新車主仍不辦理過戶登記,可由原車主(出售人)檢附催辦過戶之報紙或郵局存證信函及相關證件,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拒不過戶註銷牌照手續;惟在註銷前該車輛如有欠使用牌照稅或罰鍰等相關稅費,必須先繳清。牌照一經辦妥註銷手續,即不會再收到稅單及相關罰鍰。
  

該處進一步表示,車輛各年期牌照稅未繳,於滯納期滿後,倘被查獲行使公共水陸道路,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除責令補稅外,另按應納稅額處以1倍以下之罰鍰,且是按被查獲次數累罰,罰鍰不輕,舊車主不得不注意(過戶詳細手續可洽監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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