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林小姐詢問,她與兄弟姊妹共5人公同共有繼承父親留下之土地、房屋,可否申請該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該處說明,公同共有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應以全體公同共有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者為準,如僅部分公同共有人符合前開要件,可按其所有潛在應有權利部分,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以一處為限。
  

查林君所有土地為公同共有,她未婚單身1人,亦只有林君1人於該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營業用,因此林君如申請該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可按林君潛在應有權利部分,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例:林君公同共有土地60平方公尺,兄弟姊妹共5人公同共有繼承,按其所有潛在應有權利部分,只12平方公尺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餘48平方公尺仍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故提醒民眾,只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就算土地為公同共有,仍可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以保障權益。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