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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車輛應依規定於期限內檢驗;不擬使用的車輛,應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繳銷牌照手續,切勿置之不理,如經監理單位依規定予以註銷牌照後又使用(含停放)公共道路,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除須補稅外,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且是按查獲次數累罰,罰鍰不輕,勿讓自己的荷包大失血,不得不注意。

該處進一步提醒民眾,使用牌照稅係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倘辦妥報廢手續,而當期使用牌照稅款如有溢繳,尚可向車籍所在地稅捐單位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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