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陳小姐詢問,她於2年內有買屋換屋事實,欲申辦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惟土地增值稅單不慎遺失,不知該如何申辦?
  

該處說明,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申請,應檢附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單正本、買賣契約書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辦理。現陳君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單正本遺失,可填寫申明書,申明該土地增值稅確係本人繳納,但不慎將其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單遺失,即可申請辦理。
  

該處並說明,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申請,係指出售地及新購地2處均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例:無出租、無營業、有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設立戶籍於該址),並符合新購地地價大於(出售地地價-已繳納土地增值稅)要件,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數額之土地增值稅,最多退還已繳納土地增值稅;民眾申請經核准退稅後,仍須注意於新購地登記日起算5年內,不能有移轉情事及仍要符合前揭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如有不合規定(例:全戶遷出戶籍),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提醒民眾留意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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