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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女士來電詢問,其所有之建物,係由自己及今年9月26日即滿20歲女兒設籍,另配偶所有建物由配偶本人設籍,同時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何只核准1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以1處為限。另受扶養親屬成年與否之認定以審核基準日(即9月22日)為準。楊女士的女兒在審核基準日時尚未成年,因此楊女士與其配偶及女兒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只能核准1處。

該處呼籲,在審核基準日符合特別稅率及減免要件之土地,請把握於申請期限截止日(即9月22日)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可自當年起適用,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因此切莫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本處服務電話0800-72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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