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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於105年9月20日申請第二處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惟該處設戶籍之長子於105年10月1日始滿20歲,而無法在今年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王君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該住宅僅由長子設立戶籍,其長子於審核基準日(9月22日)既未成年,仍應受到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1處為限之規定。

該處補充說明,自用住宅設籍人為年滿20歲之成年子女才不受一處限制,成年與否以國曆生日為計算基準,當年度若於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審核基準日(9月22日)前成年者,則第二處符合本年度有成年直系親屬設籍,如其他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均符合,即可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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