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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分享以下案例,去年12月及今年1月謝先生分別簽約出售甲乙兩處土地,兩地都是數年前同時購入,相鄰且面積相等,向稅捐處申報土地增值稅後,發現兩地須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差了好幾千元,立刻詢問稅捐處土地移轉現值如何認定?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向稅捐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申報人於訂約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若逾30日申報,以受理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而每年1月1日公告土地現值,雖各地區情形不同,但普遍土地公告現值有逐年接近市價之趨勢。本案中,謝先生皆於訂約日起30日內向稅捐處申報土地增值稅,因此甲地適用104年度公告土地現值,而乙地適用105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由於公告土地現值往上調整,因此土地增值稅稅額產生了差異。

接近年底,該處特別提醒民眾作好完善的租稅規劃,若有疑問可提前以電話詢問或就近至各稅捐分處臨櫃諮詢,稅捐處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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