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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納稅人質疑為何沒收到稅單,卻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欠稅傳繳通知書?

該處說明,稅捐文書之送達方式有很多種,除可向納稅義務人本人為送達外,也可以向其代理人、代表人、經理人或管理人等相關人員送達。另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於應受送達處所不獲會晤前述應受送達人時,得將稅單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受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或應受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稅單時,得將其留置於應受送達處所以為送達;應受送達處所如無人接收,得將稅單以寄存送達方式,寄存於送達地址的郵政機關;如納稅義務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稽徵機關即可辦理公示送達而發生送達效力。納稅義務人質疑未收到稅單,其實稅捐稽徵機關早已把相關稅單透過前述的幾個方式合法送達。

該處指出,前項稅單送達方式均為合法送達,如果超過限繳期限30日仍未繳納,除了會加徵15%滯納金外,稽徵機關會將欠稅案件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該處特別提醒納稅人注意稅款繳納期限,如期繳納,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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