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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送逹或公示送逹均屬合法送達,納稅義務人不能以未收到稅單為由主張免繳滯納金或撤銷罰鍰。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常有納稅義務人反映本人未收到稅單,却遭移送行政執行分署?該處進一步表示,稅單除交由本人收執外,亦可向納稅義務人的同居人、受僱人、或接收郵件人員(如大廈管理員)送達。如無法由本人或以上相關人員收執者,還可以寄存於送達地的郵政機關,辦理寄存送達;另納稅義務人的送達處所不明者,亦可將送達之文書刊登於報紙或張貼公告,辦理公示送達。

 

該處籲請納稅義務人,應隨時留意郵局所發出的郵件寄存領取通知書,避免因稅單寄存郵局逾期繳納而遭受到加徵最高15%的滯納金及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的處分。請民眾不要輕忽領取通知的重要訊息,以免造成荷包的損失,並隨時注意相關規定,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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