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不論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自用住宅用地,如果符合重購退稅條件,可向原出售土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重購退稅之規定。

稅處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申請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重購退稅,須符合下列要件:
一、出售與重購土地相距時間必須在2年內。
二、出售及重購土地均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
三、重購土地地價總額大於出售土地地價總額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
四、重購土地核准面積都市土地以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以7公畝為限。
五、出售與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屬同一人;另外,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又將原出售土地購回,非屬「另行購買」新土地,無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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