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指出,辦理印花稅彙總繳納之公司、商號,應於單月(即1、3、5、7、9、11月)15日前完成印花稅申報及繳納,如使用網路申報方式,可受理至17日24時止!

該處進一步說明,公私營事業組織如果書立印花稅之應稅憑證眾多,如診所醫療收據、補習班學費收據、勞務工程承攬契約、買賣動產收據等,可依印花稅法規定,向稅捐處申請彙總繳納;經核准後,交付或使用印花稅應稅憑證時,僅需由立據人加蓋「本印花稅總繳」戳記,可省去逐筆貼花、銷花之麻煩,並以2個月為一期,於單月份15日前向稅捐處彙總申報繳納印花稅。

稅捐處提醒納稅人,為節省寶貴時間、減少舟車勞頓,印花稅彙總報繳也可採用網路申報方式,不受時間、地點限制,還可受理至17日24時止,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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