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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黄小姐來電詢問,名下一筆土地因辦理自益信託,已移轉予受託人,原本該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是否需要重新提出申請?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因自益信託移轉登記於受託人,由於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如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仍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才可繼續適用,逾期申請時,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方可適用。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信託移轉土地其信託契約書所載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作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在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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