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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因故遷出戶籍,已與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不符,縱然實際居住該地,仍應依規定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指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為要件,如果戶籍因子女就學、工作需要、申請補助等原因全戶遷出,雖然實際上還是居住在該地作自用住宅使用,仍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所以,辦竣戶籍登記是認定自用住宅的要件之一,提醒納稅義務人遷移戶籍時要特別留意,以免影響適用優惠稅率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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