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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於土地稅法89年1月28日修正生效時,整筆土地必需均作農業使用才可調整原地價,若有部分未符合,可先分割出該部分後再移轉。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原地價之調整,應以土地稅法89年1月28日修正公布生效時,整筆土地應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為要件。但土地於移轉前就未作農業使用部分分割,分割後之土地可適用調整原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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