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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對稅捐核課不服提起訴願,但逾期未繳納稅款的強制執行,不會因為提起行政救濟程序而停止,而為了避免強制執行後民眾有不能恢復的損害,如果已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半數或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且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或就納稅義務人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該處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依法提起訴願,經移送強制執行後,才要求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擔保者,稅捐機關仍會予以受理並撤回執行。惟所謂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半數,係指移送強制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始要求自行繳納半數稅款之情形而言,並不包括執行機關執行徵起逾半數稅款之情形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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