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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法應繳納之稅捐逾期未繳納,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如逾滯納期仍未繳納,將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執行分署強制執行,除需繳納稅款及滯納金外,尚需負擔執行必要費用,致荷包大失血,納稅人不可不慎。

該處說明,移送執行案件,納稅義務人依規定需負擔執行必要費用,包含郵資、扣押存款金融機構所收取之手續費等,另不動產經查封並執行拍賣者,更需負擔鑑價費、拍賣公告費等費用。

該處呼籲納稅義務人,接到繳款書時,請在繳納期限內繳納,以避免被加徵滯納金、甚至被移送強制執行;如擔心因工作忙碌而忘記繳稅,可辦理約定轉帳納稅,稅捐處將於稅款繳納期間的最後一天,通知金融機構由約定的存款帳戶中扣款繳稅,讓民眾不再為了繳稅而傷腦筋,方便又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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