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電線路線下跨越私有土地,使建築高度或使用上受到限制,在實際使用情形未變更且該線路未遷移前,准比照公共設施保留地千分之六稅率計徵地價稅。

該處補充說明,高壓電線下之土地,因考量土地上空架設強大高壓線,對土地造成一定程度影響,且經洽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表示無法施工予以遷移前,為兼顧事實,在實際使用情形未變更下,准予比照土地稅法第19條規定,按公共設施保留地千分之六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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