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民眾收到稅捐處發函通知,其原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將不能繼續適用,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向稅捐處詢問,原來是之前為了小孩的就學,將全戶戶籍遷出,已不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規定。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必備條件為: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2.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3.土地上之建築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故將戶籍全戶遷出,即使仍住在該址,也不能繼續享受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因為自用住宅用地是以戶籍登記為主要條件之一,而不是以實際居住為要件。

該市民瞭解相關規定後,將自己的戶籍再重新遷入,保留先生和小孩之戶籍在就學戶籍地,並於9月22日前(即地價稅開徵40日前)重新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若符合上述規定,稅捐處將核准自申請當期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若超過上述期限則自申請次期適用。

該處特別呼籲,為確保納稅人的權益,原已申請自用住宅之處所,至少尚須留有符合前述規定之1人設立戶籍,如全戶戶籍遷出即不符合自用住宅之要件,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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