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整理出使用牌照稅實務上常見之違章案件類型,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因一時疏忽而被補稅及處罰。民眾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歡迎利用該處網站:http://www.kctax.gov.tw,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或服務專線電話07-7410141洽詢。

項目

常見違章類型

適用法條

貼心叮嚀

使用欠稅車輛

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

() 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免再依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後,請於繳納期間內繳納;如未收到繳款書,請向稅捐處暨所屬各分處或各地監理機關申請補發,以免逾期被罰。

()逾期未完稅的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1年內經第1次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3倍之罰鍰,1年內經第2次及以後再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6倍之罰鍰。

() 所稱「使用」公共水陸道路,包含動態行駛及靜態停放車輛在內。因此,即使故障車輛停放公路、巷道或停車格,將視同行駛道路,除須補稅還會受罰。

使用無牌車輛

逾期未驗車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

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車輛逾期未驗車而遭監理機關註銷牌照者,請儘速回監理機關重新驗車領牌再上路,以免因一時疏忽而被查獲補稅及處罰。

()報停、繳銷或逾期未驗車遭監理機關註銷牌照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1年內經第1次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6倍之罰鍰,1年內經第2次及以後再查獲者,處應納稅額1.2倍之罰鍰。

車輛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

未正確完成車輛報廢程序

牌照借供他車懸掛

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萬元。

()車體環保回收後,未向監理機關辦理繳銷牌照之報廢登記,車牌被查獲懸掛在其他車輛上,繼續使用公共道路時,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以應納稅額2倍罰鍰。

()報廢車輛交非法回收商或未回收,如再違規使用,違規、稅費皆歸責由原汽車所有人繳納。

()車輛不再使用時,請確實向監理機關完成報廢程序,以維護個人權益。另可利用環保署資源回收免付費專線0800-085717洽詢車體回收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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