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民眾臨櫃詢問,供無駕駛執照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自用小貨車,可否適用牌照稅免稅規定?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自104年1月1日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為:「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所以自用小貨車如符合該規定,且有供無駕駛執照身心障礙者使用之事實,即可依相關規定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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