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逾期未完稅車輛仍繼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或在公共道路上違規停車包括「停車」或「臨時停車」,不論係交通警察路檢或照相逕行舉發,抑或被稅捐稽徵機關查緝人員查獲,除補稅外,並按應納稅額受處1倍以下的罰鍰。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稅處進一步說明,車輛未依照規定定期檢驗,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車輛被註銷牌照後,不得使用公共道路;如果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了要補稅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所稱「使用」是含行駛以及停放路邊停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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