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周的父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無駕照,車主為小周,車籍在高雄市,而小周與他父親同戶籍均在臺東縣,小周來電詢問是否符合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條件為:1.領有駕照之身障者,車主限為身障者本人。2. 無駕照之身障者,車主限為身障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每一身障者以一輛為限。依規定身心障礙免稅案件申請人(車主) 與無駕照之身障者的戶籍地址需一致,但並未限制車籍與戶籍地址須一致,因此,小周的車籍地址雖與身障者(小周的父親)的戶籍地址不同,仍符合身障者免徵牌照稅之規定。

 

該處進一步說明,申辦免徵使用牌照稅應檢齊證件如下:1.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行車執照、身分證、印章。2.無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除需檢齊第1項文件及車主印章外,且車主與身心障礙者,需為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並應檢附同戶籍之戶口名簿申辦。

 

該處特別提醒符合免稅規定的車主,儘早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以節省您的荷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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