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進一步照顧弱勢族群,對於低收入延續戶主動續免房屋稅,免由納稅人逐年提出申請。

該處說明,依規定低收入戶居住的自有房屋,應檢附低收入戶證明等相關文件,向稅捐機關申請減免房屋稅,且因低收入戶證明有效期限為一年,所以必須每年提出申請,始可繼續享有房屋稅免稅優惠。該處基於「愛心辦稅」,避免低收入戶因不諳稅法規定,或忘記申請而喪失其權益,全面化被動為主動,凡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列冊照顧的低收入戶,已申請並經核准免納房屋稅者,以後年度若仍符合低收入戶資格,該處將主動繼續減免房屋稅,免由納稅人逐年提出申請;另經社會局列冊照顧之新低收入戶,該處亦會主動通知,提醒申請減免房屋稅,以維護其租稅優惠權益。

該處同時提醒新申請之低收入戶,房屋稅係按月計算,收到區公所核發低收入戶證明時,應儘速向該處申請免徵房屋稅,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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