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先生問,我想將我一間大樓的套房登記在兒女名下,不知有哪些稅要繳?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持有房屋期間每年要繳納房屋稅,移轉時必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契稅;持有土地期間每年要繳納地價稅,移轉時則必須申報並繳納土地增值稅。因此,將房子贈與給兒女,除了要繳納契稅、土地增值稅外,所書立之不動產贈與契約書還須貼用印花稅票,又房屋稅係按月比例計課,於契約書所載立契日當月份以前之房屋稅,會提前向原所有權人開徵當期的房屋稅,另如該房地有欠繳稅款,必須於繳清所有欠稅後方能移轉。此外,贈與要向贈與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報贈與稅,贈與人每年贈與免稅額目前之規定為220萬元,若當年度僅贈與此一房地且總現值在220萬元以內,仍須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俟取得免稅證明書後,方能至地政機關辦理後續過戶登記。

高市稅處進一步說明,可先至稅捐機關試算應納之契稅及土地增值稅稅額後,再決定是否要辦理贈與,若已先申報嗣後才發現稅額無法負擔,欲撤銷贈與申報時,已納之印花稅是不能退還的。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若要移轉的房地總現值超過220萬元時,可規劃分年贈與給兒女,惟房地屬公寓大廈者,必須房地一併比例移轉,不得房地分開移轉;若為透天厝,則可單獨移轉房子或土地。不過,房子及土地儘量不要移轉給不同兒女,因其係旁系血親關係,取得所有權後,地價稅無法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2‰),僅能適用一般稅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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