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日前有位民眾來電詢問,其欲與自己的姐姐互相交換房屋及其坐落之土地,不知土地增值稅可否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該處指出,土地稅法所稱「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包括「交換」土地在內。因此,交換的土地只要符合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土地所有權人在土地交換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住宅用地,就可申請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10%優惠稅率。

該處表示,政府為了減輕自住房屋者之負擔,對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可享受一生一次10%的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民眾在出售房地時,可先行檢視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條件,替自己荷包節省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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