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將繼承自父親重劃後取得的土地出售,申請依重劃後第1次移轉減徵土地增值稅,經稅捐處核定無法適用減徵規定。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其中所稱「重劃後第1次移轉」應包含因繼承而移轉者,因此,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繼承人辦妥繼承登記後再移轉時,已非屬重劃後之第1次移轉,應無土地增值稅減徵40%規定之適用。


稅處補充說明,納稅義務人林先生於繼承時取得土地所有權,經辦竣繼承登記後,該重劃後之土地所有權即因繼承原因而移轉予繼承人林先生,已屬重劃後土地第1次移轉,故該土地於繼承登記後再移轉時,是無法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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