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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公司法人申辦法人合併或分割登記之原因發生日期:以公司變更登記表或相關董事會會議決議文件所載之合併或分割基準日為原因發生日期;申請期限:自合併或分割基準日起6個月內為之。

稅處進一步說明,公司法人申辦法人合併或分割登記之申請期限雖自合併或分割基準日起6個月內為之即可,惟因合併或分割移轉之土地,於申報土地增值稅記存稅款時,申報現值之審核係以合併或分割基準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基準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逾合併或分割基準日起30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所以土地增值稅如申報逾期,可能會導致適用次年較高公告現值核課,舉例來說,公司變更登記表或相關董事會會議決議文件所載之合併或分割基準日為105年12月30日,如於106年2月1日申報,因逾30日申報,經以收件日當期(即106年)之公告土地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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