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政府為照顧弱勢族群,於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交通工具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或身心障礙者無駕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戶籍二等親以內親屬所有,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於汽缸總排氣量2400立方公分之稅額內,經申請核准可免稅。

稅處特別呼籲身障免稅車車主,經核准免稅後,一旦查獲該免稅車輛不符免稅規定,即會取消免稅並恢復課稅,請民眾確實依規定使用該免稅車輛。民眾如需進一步瞭解使用牌照稅相關法令,請電話洽詢該處,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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