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政府規定現在計程車新錶都得列印收據,運匠開立的收據沒有貼印花稅票,是否屬逃漏稅行為?

稅捐處說明,由於營業發票多兼具銀錢收據性質,而部分銀錢收據亦兼具有營業發票性質,為免發生重複課稅及稅上加稅之現象,凡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銀錢收據中具營業發票性質者,均非屬印花稅課稅憑證,應免貼用印花稅票。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計程車駕駛人向乘客收取乘車費所開立之收據,係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依印花稅法規定,毋須貼用印花稅票,所以運匠開立的收據不用貼印花稅票,當然也沒有逃漏稅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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