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處表示,依照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對於違章建築房屋自不例外。

市稅處解釋,為求課稅公平及健全稅籍起見,對任何地區違章建築房屋在未拆除前,均應依法設立稅籍並課徵房屋稅,如對違章房屋不予設籍課稅,不僅增加稅籍管理及計徵遺產稅之困難,而且對合法房屋而言,更有失公平或將發生反效果,助長違建之風。該處進一步說明,違章建築繳納房屋稅僅是屬於納稅義務的履行,在未經建築主管機關審查許可並核發執照前,仍是屬於不合法的建築物。


稅捐處提醒民眾,房屋如有新建、增建、改建、變更使用之情形,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否則發生漏稅者,除了補繳稅額外還須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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