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陳今年1月11日臨櫃持父親領有之身心障礙手冊,向稅捐處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經核准後,是否有溢繳之使用牌照稅可退還?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條件限制,重點為:(一) 領有駕照之身障者,「車輛限其本人所有」,每人1輛為限。(二) 無駕照之身障者,「車輛限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每1身障者1輛為限」。(三)「免稅額以氣缸總排氣量2400C.C.之稅額(自用小客車11,230元)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稅處進一步說明,申辦免徵使用牌照稅應檢齊證件如下:1.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行車執照、身分證、印章。2.無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除需檢齊第1項文件及車主印章外,另車主與身心障礙者,需為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如祖父母、兄(嫂)、弟(媳)、姊、妹(夫)、孫子女等),並應檢附同戶籍之戶口名簿申辦。另自用車之使用牌照稅開徵期為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由於105年度使用牌照稅尚未開徵,除新(重)領牌及復駛車輛外,一般身障免稅申請案件均未繳納當年度牌照稅款,故民眾提出申請經核准後,除無可退稅額外,承辦人員將另行寄發至核准前 (1月1日至1月10日共10日) 之牌照稅單。


稅處特別提醒符合免稅規定的車主,儘早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以節省您的荷包!如您對牌照稅相關規定有疑問,歡迎撥打該處服務電話(07)3631810分機11~1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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