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使用牌照稅稅法新修正規定,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
稅處進一步說明:供無駕駛執照身心障礙者之車輛,其車主若為二親等以內之親屬,必須與身心障礙者同一戶籍,才可以辦理使用牌照稅免稅,爾後車主如有戶籍遷移情形,仍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檢具行車執照及相關文件,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車籍變更登記,以維謢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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