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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家房屋如果登記為網路交易的營業場所,交易僅在網路平台完成,房屋實際上未做營業使用,房屋及土地可分別繼續按住家及自用住宅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財政部104年9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400128120號令,原供住家使用的房屋,登記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場所,但實際交易全部在網路交易平台完成,房屋並未提供辦公室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可繼續按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的用地也可以繼續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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