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表示其房屋及土地將作為協會或社區活動場所,不知是否會影響其房屋稅及地價稅之稅賦?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稅法規定,房屋稅係依實際使用情形,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又土地須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始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此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之房屋及土地作為協會或社區活動場所,依法不得適用住家用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又房屋稅條例有關公益社團免徵房屋稅之規定,及土地稅減免規則有關為促進公眾利益事業免徵地價稅之規定,均以房屋及土地係事業自有者為限。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之房屋及土地作為協會或社區活動場所,非屬事業自有,自不得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稅處進一步說明,該等房屋如係同時作自用住宅及社區發展協會使用,依規定應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另房屋座落基地亦得依房屋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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