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尚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車主請特別留意,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欠稅車行駛公共道路遭查獲,將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為了您的荷包著想,請儘速繳納積欠稅款。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該處已於今年8月間,針對近5年(100年至104年)內有欠繳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完成繳款書送達取證作業,如稅單滯納期滿後仍未繳納,除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外,又因未繳納稅款行駛公共道路而遭裁處罰鍰。
稅捐處並強調,現行車輛查緝管道多元,包括監理機關交通違規資料、路邊收費停車格停車紀錄、路口架設之車牌辨識系統影像,甚至於ETC電子收費系統紀錄等資訊,均可作為欠稅車之裁罰依據,納稅人切勿心存僥倖,以免受罰。
如您無法確定牌照稅是否已繳納,可撥打稅捐處電話(07)7410141分機266、267、276~278或(07)3631810分機11~16,將有專人為您查詢;如欲申請補發繳款書,可至稅捐處總處及所轄各分處或本市各監理機關申請(惟稅單如已送達,則無法展延),另居住外縣市者則可向當地之監理機關申請。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