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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謝先生詢問,不解一直做住家使用的房地,為何會收到補徵地價稅差額的繳款書?
稅處說明,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謝君所有土地原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現謝君所有房屋土地雖供住家使用,惟於102年10月出租於他人,並由承租人領取政府租金補貼在案,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應自103年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故才會收到補徵地價稅差額的繳款書。
稅捐處提醒您,土地原已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有出租或營業等情形,會導致地價稅稅負的增加,請民眾先預作評估,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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