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新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為:一、持有駕照之身心障礙者,車輛限其本人所有;無駕照者,車輛限身障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二、車輛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c.c.)、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之車輛限額免稅,超過部分不予免徵,並於104(明)年起開始適用。

 

舉例來說,車主與身心障礙者的親屬關係如果為甥舅(姨)、叔(姑)姪、表(堂)兄弟姊妹等,係三或四親等親屬,自104年起即不再符合免稅規定,須恢復課稅。以車輛排氣量來說,如果在2400 c.c.以內,仍然全額免徵使用牌照稅,如果是3000 c.c.的自用小客車,原本每年應繳納稅額15,210元,申請免稅經核准後,扣除2400 c.c.車輛稅額11,230元,仍應繳納差額3,980元之使用牌照稅,牌照稅稅單預計於104(明)年4月開徵前寄發,請免稅車車主務必留意。

 

稅處提醒,因不符同戶籍二親等限制而受影響之民眾,如有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之車輛並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請記得在103(今)年底前重新申請免徵牌照稅,以保障自身權益。民眾對上述內容如有任何疑義,可以撥打稅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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