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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103年地價稅已於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1月30日截止(因遇例假日順延至12月1日)。逾期繳納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稅處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儘速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或遭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如尚未收到繳納通知書(稅單),可逕向高雄市東、西區稅捐稽徵處所屬各分處查詢或申請補發。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納稅者,應注意繳納期限截止日存款餘額是否足夠提兌地價稅款,如有不足,宜儘速補足,以免造成欠稅。 

稅處同時提醒,地價稅係按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因此納稅義務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有多筆應稅土地,僅會收到一張地價稅繳款書。若您對相關問題還有任何疑間,可撥打稅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稅處將派員竭誠為您服務,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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