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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社李先生受贈取得1筆自用住宅用地,特別向東區稅捐稽徵處詢問是否需重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處表示,繼承或贈與移轉之土地,因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亦隨之改變,所以繼承或贈與後,新土地所有權人均應重新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地價稅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若您對相關問題還有任何疑問,可撥打稅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稅處將派員竭誠為您服務及解說,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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