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oo宗教團體向稅捐稽徵機關詢問,納骨塔位可不可以免徵房屋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指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房屋稅:…三、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但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再依據財政部78年9月6日台財稅第780671890號函釋規定,寺廟、宗祠設置納骨塔,如符合免課營業稅,准予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房屋稅。

稅處進一步說明,本案oo宗教團體如果是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而且其設置之納骨塔,如符合免課徵營業稅,就可以免徵房屋稅。換句話說,oo宗教團體的納骨塔,免徵房屋稅的要件須同時具備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及免課徵營業稅。該團體所提供之納骨塔位,如訂有一定收費標準,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就不能免徵房屋稅。

稅處提醒民眾如對房屋稅之核課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726969免費電話或(07)7410141按0接總機,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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